112年度救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李世淙
相 對 人 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家妤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79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受僱相對人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潔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因相對人弘潔公司之副課長即相對人劉家妤之過失,致氫氟酸噴濺至聲請人雙眼,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弘潔公司補償償聲請人合計新臺幣(下同)464,640元;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1,629,439元,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民事
起訴狀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勞專調第7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