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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邱綉琇 
被      告  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久一康洋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複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律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九一康洋」之記載,應更正為「久一康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