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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佳霖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逾期未補正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存款新臺幣(下同)395元之存摺內頁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10月起至112年3月止之薪資證明(包含法院強制扣款金額)。   
(三)債務人受扶養親屬侯怡婷已成年,請債務人釋明其需扶養侯怡婷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並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