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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井巧玲 

代  理  人  陳郁翎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版為淡藍色),均為「正本」。
 ㈡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10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亞台科技有限公司開立最近三個月之員工薪資條(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劉惠珍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受扶養人劉惠珍、劉秉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10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劉惠珍、劉秉勛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㈢受扶養人劉惠珍已成年,請聲請人說明該受扶養人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債務人扶養之情,並請提出為其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或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如學生證、學費繳費收據等)。另該受扶養人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六、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當時協商成立之文件。
七、依聲請人所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加計扶養費已達3萬6,000元,遠高於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則聲請人將來是否能夠穩定還款履行更生方案?本件更生有無實益?何以未選擇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