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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陳怡靜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後,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審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