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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債  務  人  李家邑(原名李家億)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並說明以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請依檢附附表檢查填寫,並補提以下資料:
  ①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最近5年)。
  ②各項稅款繳納資料(最近2年度)。
  ③全民健保投保資料。
二、補充說明事項
 ㈠依聲請人於95年11月13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附件九,下稱95年銀行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附件四,總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4萬7178元),聲請人提出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附件三),該「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金額與「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金額」不符,請確認提出文件資料正確性。
 ㈡依中國信託銀行提出債權明細與執行資料,原告於94.11.03新借房貸借款(中國信託未提供原借款金額,僅陳報強制執行後未還餘額本金),而原告於95.11.20-97.04.09勞保投保單位為金元益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2萬6400元),嗣經中國信託銀行就房貸借款強制執行後(98.12.02本院98司執字第12816號分配表,本院卷第117-119頁),尚有「李燕惠」(似為聲請人胞妹)100萬元抵押權擔保債權未清償。依上開資料:
 ⒈請再詳述95年銀行協商協議書毀諾原因(當時收入經濟狀況與毀諾原因,112.09.06陳報狀所載原因,難認與勞保投保資料相符,且就當時債務情形,亦未明確陳述)。
 ⒉就「李燕惠」之抵押債權,請陳報該債權內容(債務人、何以設定抵押權、已否清償)。
 ㈢依聲請人戶口名簿(111.09.22列印)、戶籍謄本(112.08.25),聲請人另有父親李逢傳、配偶黃瓊慧、長子李志騰,惟聲請人列扶養義務人僅母親吳冷妹、長子吳志騰,而李燕惠為共同生活戶內寄居人,是就聲請人之經濟收入與生活支出與扶養義務,請重新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陳世旻
【債務人債務表】
.本法第43條第2項、第81條第2項
.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  

債權人
原因
數額
擔保權或優先權
強制執行

金融機構債權人




1
○○○銀行
消費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2






合計總額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1
○○○
侵權行為



2






合計總額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




○○○○
自用住宅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自用住宅
(地號建號)


公法債權
項目
金額



○○稅




○○罰鍰




【債務人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
                  (各項均含債務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
.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
.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  

財產項目

名稱
擔保物權等
另案扣押執行

土地
1
地號:


2




建築物
1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2




高價動產
1
機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2
汽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3
飾品:名稱:   取得價格    取得價格:


4
其他:(大額現金)



金融機構存款
1
立帳行庫:○○
帳戶帳號:
存款餘額:(具狀日)  


2




上市櫃股票
1
股名/股號:     持有股數:


2




商業保單

.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
 (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
.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
保單借款

.人壽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投資型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醫療險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2



.其他類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保險種類:


2




投資
1
隱名合夥 :事業名稱   股份數


2
未上市股票:公司名稱   股份數


3




信託財產
1
信託財產:     受託人:     信託期間:


2




債權
1
債 務 人:
債權內容:金額(餘額)     清償期    
債權擔保:







【債務人收入表】(除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陳報聲請前5 年內資料外,其餘均陳報聲請前2 年內資料)
.本法第2 條、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
.施行細則第3 、4 條、第21條第4 項  

種類

收入內容
另案扣押執行

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

聲請前5 年內
各年實際營業所得
各年每月平均營業額

.小規模營業活動營利所得


營業內容:
營業期間:



.營利法人負責人身分債務人


法人名稱:
任職期間:
法人營業額:


.執行業務所得

業務名稱:
業務期間:




薪資類所得(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任職單位:



1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
每月薪資:
全年總所得:

2
兼職單位:




退職所得(退休金)






租金或權利金所得


租賃標的
租賃期間
租金

1





商業保險給付

保約名稱
保險期間
保約內容

.人壽保險





.投資型保單






社會保險給付

種類
取得時間
給付內容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其他法令






政府補助金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中低收入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其他補助

如:租金補助等




親屬法之贍養費


取得原因
(分居、離婚等事由)




其他收入款






【債務人支出表-必要生活費用】
.本法第2 條、第43條第6 項第3、4 款、第81條第4 項第3、4 款
.施行細則第3 、4 條、第21條之1  
【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
.民法第1114 條(扶養親屬):
 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同居之配偶父母、兄弟姊妹(旁系二親等血親)、家長家屬。
.社會救助法第5 條(戶籍內之家庭人口範圍)
 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列出該被認列扶養親屬、認列之納稅義務人)。

人別
計算基準
內容

債務人

公告標準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生活費用


.膳食
每月○○元

.居住
自有或借住房屋
(房屋所有權人:    )
共同居住者

租賃房屋租金:
水電支出:
.教育
每月○○元

.交通
每月○○元

.醫療
.固定支出(慢性病等)
.前一年平均每月支出

.其他雜支
每月○○元


各類稅捐
項目與款項
欠繳情形
.國稅
所得稅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

.地方稅
地價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


商業保險保費

保約名稱/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社會保險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全民健保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保險種類)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其他必要支出



受扶養者
①
○○○
(關係)

公告標準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參照上開債務人欄方式列出
.或如為約定扶養費,逕列該數額
.如為在學學生,應列出學雜費與相關補助費用,如受領名稱、補助,請列出。
.債務人負擔比率0/0
.共同扶養義務人
  ○○○(0/0)




受扶養者
②
○○○
(關係)
逐項計算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