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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麗婷即王雅方

代  理  人  羅翊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95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