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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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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信榮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證物四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證物二之財產資料正本、證物五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⒊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
⒍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債務人自110年1月起即受雇於八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但債務人於110年度及111年度均未向國稅局申報薪資所得,亦未投保勞工保險,請詳細說明原因為何。
⒎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