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上列債務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03號)未成立後,以言詞聲請
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
⒌債務人稱因身體無法長期勞動目前暫時用兼職方式擔任手搖店員,每月薪資約15,000元,但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目前勞保投保單位為布萊恩紅茶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26,400元,應提出「身體無法長期勞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詳實陳報目前工作之地點在何處?雇主為何人?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為何?
⒍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
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