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蕭冠彥即蕭成聰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補正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且經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⒉應提出美食早午餐店112年10月、112年12月、113年2月薪資袋影本。
⒊應陳報母親自113年1月起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