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仍任職於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補提雇主「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1月起
迄112年11月止之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亦請提出新雇主名義出具之在職證明
暨薪資證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債務人釋明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總金額為若干?
(六)依最大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調解程序陳報各銀行總對外債權金額為2,526,230元,
惟以現行金融機構實務上就無
擔保債務所能提供最優惠之還款方案即「分180期、利率0%」計算,債務人每月需支付之金額約為14,035元,請債務人釋明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其個人生活
必要費用後,何以無力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