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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葉月珠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