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兼 上一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原判決記載「被
上訴人自行提出其購買
系爭課程之簽收單(見本院卷第95頁),其上明確載明上訴人購買之課程內容,並無隻字片語約定系爭課程之年度」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致被上訴人受勝訴之不當利益,
爰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二、
經查:原判決並無聲請人
上揭所指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的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玉 萱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