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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張麗香(即張合薯之
承受訴訟
人)
張麗英(即張合薯之承受訴訟人)
張吉成(即張合薯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蓮(即張合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林育如律師
蘇義洲律師
被
上訴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