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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移除地下水管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上 訴人  曾明乾 
訴訟代理人  曾采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下水管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