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訴訟代理人 曾采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下水管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