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訴訟代理人 曾采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下水管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在本院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76號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71號事件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