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上訴人    陳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