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果貿二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聲 請 人 黃彥翔
郭玲惠
周孟慧
上列
聲請人等與
相對人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一、果貿二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張漢卿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備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補繳聲請保全證據事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