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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果貿二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 
聲  請  人  黃彥翔 
            郭玲惠 
            周孟慧 
相  對  人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鴻圖 
上列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㈡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定有明文。所謂釋明,係指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使法院信其主張大致可信而言。又證據保全之目的之一在於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證據並即將滅失,而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為調查,訴訟當事人原可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即可,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舉辦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自辦公聽會,但相對人卻未依112年9月1日臺南市陳怡珍議員協調會會議紀錄,將該公聽會會議紀錄提供予聲請人確認,聲請人已提起「確認112年9月22日百慶建設自辦公聽會之會議記錄無效」之訴訟,故聲請保全該自辦公聽會會議錄影電子檔等語。
三、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112年9月1日臺南市陳怡珍議員協調會會議紀錄,將該公聽會會議紀錄提供予會議代表確認為由,起訴請求「確認112年9月22日百慶建設自辦公聽會之會議記錄無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事件審理,則該公聽會會議錄影電子檔與公聽會會議紀錄是否無效並無相當之關連性。又該公聽會出席者除相對人外,尚有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科長、學者、多位都更土地區域內之里民乙節,有聲請人所提公聽會開會通知單、會議記錄草稿等件可稽,故該公聽會會議內容有眾多訴外人可資為證,是依聲請人所提出資料,就其所欲保全之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何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性與保全證據之理由等,均不足以釋明之,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依聲請人所提資料,相對人曾於112年11月14日以百第0000000號函覆聲請人稱:該公聽會會議錄影電子檔已呈送主管機關備查等語,本院已函請臺南市政府提供該公聽會會議錄影電子檔,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