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耀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靜得即何俊聰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6,67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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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土地依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建物依課稅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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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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