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黃馨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六 樓
一、原告與
被告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