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柳博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