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昱泓有限公司
被 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 告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間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3-1、53-2、53-3、53-5、53-6、53-7、53-8、53-10、53-11、53-12、53-13、53-14、53-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110年8月25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2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主張其對債務人即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5,366元,而
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6,343,964元,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依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19,625,36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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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面積86.32㎡×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62,544元 |
| | 土地面積93.4㎡×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92,280元 |
| | 土地面積2,696.55㎡×公告土地現值3,568元/㎡=9,621,290元 |
| | 土地面積2,391.5㎡×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8,370,250元 |
| | 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7,597,600元。 (計算式: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1,110,5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6,487,100元=7,59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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