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顏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