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盤古藥皇廟神佛壇籌備處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又元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