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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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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交付股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楊岳修 
被      告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
。另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
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查原告第一、二項之訴訟
標的均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850萬股股票,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
參酌上開股票之拍定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