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祐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林裕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公司應提出於民國107年度起至被告提出年度如
起訴狀附表所列帳冊資料,供原告影印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