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郭建志
郭育麟
上 一 人
被 告 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閻淑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