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陞環保有限公司、鄭良德、黃尹信、周宣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萬4,8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2,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