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鑫元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476,2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