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許煥祺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
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