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思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7萬5600元【計算式:1217平方公尺×1萬3600元/平方公尺×1/2=827萬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