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達耀建設有限公司
邢振武律師
被 告 陳高彩蓮
訴訟代理人 郭銘巖
被 告 郭高彩鳳
黃高彩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6,1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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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8.1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萬2,900元/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1/5(權利範圍)=54萬898元 |
| 臺南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 | 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3萬5,300元(調字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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