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陳建名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合約關係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未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雖於書狀記載自己為
聲請人,聲請恢復雙方合約關係,
惟觀其書狀
所載內容,係請求確認
兩造間有收購生乳合約關係存在,故應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勝訴所獲客觀利益難以估算,
爰裁定如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