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萱陽園藝有限公司
複 代 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02,9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