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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黃文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