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洪玉山
洪淨文
上二人共同
鄭春重
張鄭三美
鄭寶秀
殷枝
殷葉
張其麟
張其相
李張珠碧
張素華
黃添順
黃莛茵
黃素葉
黃素珍
黃素蕊
黃素鳳
洪溪良
洪溪山
洪秀玉
洪張嫌
洪春美
洪碧珠
洪莉莉
陳永輝
陳權定
陳志榮
李文松
李文灝
陳柏芬
李昀
李芙
張善
陳蘇水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3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分配之土地
所有權欄中「陳伯芬」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柏芬」。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