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91號
原 告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准由李卓生為
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並送達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瀚公司)。
惟被告安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耀銘,於112年7月24日變更為李卓生,李卓生並於112年8月11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