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池加祥
池子柿
即 原 告 池加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2,550元(以
本件所涉五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之;訴字卷第17-19、83、85頁),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