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張登川
江琪(即王啓聰之繼承人)
王富玉(即王啓聰之繼承人)
王貴美(即王啓聰之繼承人)
王朝琴(即王啓聰之繼承人)
王陽生(即王啓聰之繼承人)
王博彥(即王啟賢之繼承人)
王俊彥(即王啟賢之繼承人)
王喆彥(即王啟賢之繼承人)
王信彥(即王啟賢之繼承人)
王玲珠(即王啟賢之繼承人)
許芳瑞
律師(即郭王雪吟之繼承人郭照坤之遺產 管理人)
郭陳秋萍(即郭王雪吟之繼承人郭鴻菁之繼承人)
郭筠驊(即郭王雪吟之繼承人郭鴻菁之繼承人)
郭秉廉(即郭王雪吟之繼承人郭鴻菁之繼承人)
王以忠 住日本國大阪府大阪市天王寺區石ケ 辻町八一番地
郭建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九樓之0
黃許采蘋
上 一 人
林必誠(即林金福之繼承人)
李桂英(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永誠之繼承人)
林詩庭(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永誠之繼承人)
林逸凡(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永誠之繼承人)
田美霞(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行誠之繼承人)
林四海(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行誠之繼承人)
林五湖(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行誠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0號二十二樓之0
林志隆(即林金福之繼承人)
林志誠(即林金福之繼承人)
林淑美(即林金福之繼承人)
張國業(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瑞雨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巷00○0號
張寶興(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瑞雨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000巷十三樓之0
張主惠(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瑞雨之繼承人)
張主憫(即林金福之繼承人林瑞雨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巷00○0號
林瑞月(即林金福之繼承人)
林淑慧(即林金福之繼承人)
王敏達
林泰渡
王昱晴 住○○市○○區○○○○路0號十二樓 之0
王宏繁
黃惠嬌
王建富
沈哲瑩 住○○市○○區○○○路0巷00號五樓 之0
林佳慶
韓雅蕾
金聿璐
夏銘聰
林宛逸
洪慶隆
洪儷娟
洪漩洺 住○○市○○區○○○路000號二十六 樓之0
王國州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4,0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