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翁玥袗(原名翁佳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黃旭生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49,02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