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元和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莊文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