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鑫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宜靜(兼吳許美保之
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吳佳璋(兼吳許美保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 同
黃俊諺 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宜靜、吳佳璋為
被告吳許美保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依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吳許美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在民國112年8月13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影本1份在卷可按;其繼承人有吳宜靜、吳佳璋,亦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2份附卷足據。茲原告及被告吳許美保之繼承人吳宜靜、吳佳璋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吳宜靜、吳佳璋為被告吳許美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