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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昱成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棍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63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其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