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然經
被告聲明
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3,170元,該
裁定業於112年10月4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 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