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陳怡仁
陳惠敏
莊瑋倫
李俊毅
上四人共同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被 告 穎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35元。茲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估價報告書核定為12,896,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10,18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