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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林宥銅  
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具狀陳報就被告民國114年9月2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包括對被證20、21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