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 告 張宏岳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律師
邱惠蓉即邱方淑華繼承人
共 同
陳冠仁律師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拆屋還地事件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訴外同段866-1、869、870、900地號土地另有涉訟
分割共有物事件(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另案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之分割方案,關涉本件原告是否有權訴請被告等拆屋還地,亦即另案分割系爭土地共有物之訴訟結果,為本件
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本件應待
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