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士豪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永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第一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