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棊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南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上訴人僅繳納6,170元,尚應繳納3,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3,085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